《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已经2012年5月10日澳客彩票网局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良好的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上车刷卡或者投币制度。
投币不设找补。乘客应自备零钱并在上车时自觉足额投币。
持免费、优惠票(证)乘车的,应主动接受查验。
第四条 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人员,不得乘车。
高龄老人乘车时,应当有健康成年人陪护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
第五条 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遵守站台秩序,依次排队从规定的车门上、下车;
(二)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
(三)车辆到站前,下车的乘客应主动向下车门移动。下车时应互相谦让,不推挤。
第六条 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或者高度超过1.6米的柱状物乘车。
第七条 身高1.3米(含1.3米)以上的乘客应付费乘车。
第八条 不得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挥发性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可能影响公共卫生或者乘客安全的畜禽、宠物;
(四)易污损车内设施、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或无可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乘坐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多占座位或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二)在车厢内乱写乱画、吸烟、吐痰、乞讨、吃零食、乱扔垃圾、擅自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者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入驾驶工作区域或其他有禁入标示的区域、触碰车内安全运营设备、与驾驶员闲谈、擅自搬动车门;
(四)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或将所携带的物品伸出窗外;
(五)要求驾驶员在无公共汽车站点的路段停车;
(六)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停驶时,由驾驶员安排换乘同方向、同线路的其他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遭遇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听从驾驶员和有关部门的指挥,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有权对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对驾驶员或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因乘客原因造成站台或者车内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