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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7995123-201309-313401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澳客彩票网局 发布日期: 2013-09-02 11:15
名 称: 澳客彩票网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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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客彩票网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2013-09-02 11:15 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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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客彩票网局
关于举行《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就《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下午2:00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市年满18周岁,关注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问题的有关人员10人至12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5人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澳客彩票网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中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20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澳客彩票网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5日17:00。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澳客彩票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5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4151908;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网址:http:// ynzf.yn.gov.cn/tingzheng),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chriscai1964@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澳客彩票网局将于2013年9月5日17:30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昆明市政府澳客彩票网门户网站(澳客彩票网局子网站)、澳客彩票网局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随后将《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我局对外公开征求《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13年9月2日——9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3年9月16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澳客彩票网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楼236室  邮编:650500 
    联系人:宋  戈
    联系电话:64151908(传真)
    电子邮箱:chriscai1964@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 《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澳客彩票网局
2013年9月2日

 

 

昆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行为,方便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电召中心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适用本规定。
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提出用车需求,由电召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电召中心)有针对性地向出租汽车发布乘客用车信息,出租汽车应召后,按电召信息完成承运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电召中心的电召服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电召和预约电召。即时电召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30分钟;预约电召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30分钟且小于24小时。
第五条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驾驶员违约指驾驶员执行电召中心电召服务任务时,未按乘客约车时间或地点接送乘客,且不提前告之电召中心的行为;乘客违约指乘客因故不乘坐预约车辆,且不提前告知电召中心或驾驶员取消约车订单的行为。
第六条 电召服务实行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电召中心保障乘客提前四小时预约出租汽车的用车服务承诺。承诺范围包括:保障早七时至晚十九时本市绕城高速内环以内、晚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本市三环以内的电召服务。电召服务范围将根据城市发展逐步扩大。
电召服务电话:0871-63312533。
第七条 电召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本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乘客以现金方式在结算承运费时一并支付电召服务费,承运车辆须提供有效票据。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收到电召信息后,应对电召信息作出应答,电召中心经确认后告知乘客,由应召车辆驾驶员及时与乘客取得联系。
第九条 承接即时电召服务的车辆,其车辆显示为“电召”状态。即时电召服务完成前,该车辆不得承接其他服务。
第十条 电召中心对应召预约电召服务的车辆,应当分别提前30分钟、20分钟、10分钟进行三次业务提醒。
承运服务开始后,应召车辆须向电召中心发送确认承运信息,电召中心将调整车辆显示状态;应召车辆未能开展承运服务的,应及时向电召中心和乘客说明理由,电召中心根据乘客意愿继续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乘客对未能提供承运服务或对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应召车辆,可向电召中心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电召中心应接受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导,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服务标准;
(二)执行24小时服务制度,做到发布电召信息及应答信息时应详细、准确;
(三)在接到应召车辆驾驶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电召服务的报告后,应及时与乘客沟通解释,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建立专用、直拨的服务投诉电话和应急联系电话,保证畅通服务投诉和应急保障通道;
(五)根据业务需求及时调整座席配置,提升接听应叫能力;
(六)全程监控每单电召服务业务的应答和执行情况;
(七)定期回访乘客,了解乘客需求,提高电召服务满意度;
(八)及时受理服务投诉,按时回复处理结果;
(九)座席调度员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十)为驾驶员提供电召服务业务的订单申请服务和应急通话服务。
第十三条 电召中心不对下列情形的电召服务事项作出承诺:
(一)由于交通状况等因素,出租汽车到达即时电召人所在位置的时间;
(二)在交通高峰期间的电召服务成功率;
(三)为急症病人、重症患者、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提供电召服务的成功率。
第十四条 应召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履行服务合约、信守服务承诺,准点到达、按规收费、出具票据、规范服务;
(二)在承运服务开始前,应当确认电召人信息,若有疑问应及时与电召中心及乘客沟通,核对相关信息;
(三)在承接营运服务时应主动询问乘客,凡乘客已使用电召业务的而且非本车为应召车辆的,不得承运;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承运义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承运义务的,应及时告知电召中心,由电召中心向乘客解释并及时处理;
(五)到达约定地点后,发现乘车人为急症病人、重症患者、醉酒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且有监护人或陪护人陪同的,应当完成承运服务。确因乘车人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或无法保障乘车人生命安全的,应及时报告电召中心;
(六)如遇恶劣天气等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乘客;
按约定到达等候地点,但与乘客无法取得联系,经电召中心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电召服务费和承运费、燃油附加费;
(二)电召信息得到应答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应召车辆。即时电召超过约定时间五分钟、预约电召超过十分钟,未到达约定地点的,应支付相应的候时费;
(三)确认电召服务后 ,不得乘坐应召车辆以外的其他承运车辆;
(四)放弃乘车需求的,应及时向电召中心取消电召信息,并说明原因;
(五)在向电召中心提出乘车需求时,应当将乘车人的身体状况、行为能力、目的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电召中心工作人员因信息发布出现过错等行为,应向应召车辆驾驶员及乘客赔礼道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接受电召中心电召任务后驾驶员违约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乘客违约的,将其记入电召中心不诚信信息系统。有一次违约记录的一年内将不享受电召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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