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朱辉先生:
您好!
您关于“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咨询已收悉,现将具体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六)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应当一致。
您若想变更私家车使用性质从事汽车租赁,应需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完善车辆手续,确保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且行驶证的使用性质应为汽车租赁。待手续完善后,经营业户于15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即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