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根据《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应当一致。
反映人想向职工或社会个人租用私家车跑业务,因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达不到备案条件,无法备案。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16:00将调查情况回复反映人,反映人对回复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