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客彩票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记录的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是指依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程序制作的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执法告知书、行政执法决定书、听证文书、内部审批表、法制审核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置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设施设备经费纳入执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规定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日常监管。未设置法制部门的局属行政执法机构,由上级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申请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其中,对全过程记录中的受理、办理、送达等重要环节,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摄像等方式记录。
第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通过文字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执法证件出示情况;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情况;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基本信息;
(四)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五)现场检查(勘察),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六)调取书证、物证,制作调查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七)抽样检查,制作抽样检查通知书及物品清单;
(八)实施强制措施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九)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由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出具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文书;
(十)举行听证的,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十一)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当进行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立案、审查、决定环节应当通过文字记录以下内容:
(一)立案情况;
(二)违法行为通知(告知)书;
(三)组织论证的,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者专家咨询意见书;
(四)内部审批情况,包括集体经办人、内部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及意见;
(五)法制审核意见;
(六)集体讨论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记录;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送达环节应当用文字记录以下内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寄递流水信息和回执。邮件被退回的,还应当有退件回执和退件原件;
(三)留置送达的,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委托、转交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签名或者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记录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和公告送达的方式、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四条 执行环节应当通过文字记录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决定强制执行催告;
(三)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强制执行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后的强制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记录的内容按照《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上述明确应当通过文字记录的内容外,以下内容还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执法人员等现场人员体貌特征;
(三)涉案物品特征;
(四)确认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五)现场勘查、抽样检查和听证方式取证的;
(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执行行政强制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采取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八)强制执行措施中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执行方式;
(九)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文书及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十)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取证、留置送达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对于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应当对音像记录进行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原因、执法阻扰等客观情况致使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记录的,应当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开展的,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标准及时对全过程记录采集制作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归档,建立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字记录完成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卷宗。
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按要求存储至指定的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客观无法及时存储至指定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进行文字说明,注明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复制存储成光盘随卷宗归档。
第二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职权保管、使用文字和音像记录。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
依当事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复制、复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但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损毁文字记录,不得擅自损毁、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根据类别、密级等属性按照《昆明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昆档联〔2010〕7号)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澳客彩票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4日
昆交便〔2019〕72号 澳客彩票网局关于印发《澳客彩票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