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客彩票网局关于规范网约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2022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降低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处罚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其他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依法在1万元—3万元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详见附件)。
(二)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其他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依法在1万元—3万元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
二、对网约车当事人的处罚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依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竞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隐匿销毁证据、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在明令告知加重处罚的时间节点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详见附件)。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1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驾驶员)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隐匿销毁证据、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在明令告知加重处罚的时间节点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详见附件)。
(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执法、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多次违法、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隐匿销毁证据、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在明令告知加重处罚的时间节点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详见附件)。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分别以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前三项明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
三、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约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对于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存在3次以上违法被查处、拒不配合执法、隐匿销毁证据、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详见附件)。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网约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的为准。
附件:网约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5项)
2022年1月10日
网约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5项)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2.积极配合执法,积极落实行业主管(执法)部门整改要求的;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为一项或者多项(下同) |
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5.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7.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法情节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5.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情节恶劣的; 7.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其他违法情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 ||||
2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轻微 | 1.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2.积极配合执法,积极落实行业主管(执法)部门整改要求的;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发生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每次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1.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的; 2.经营活动发生了轻微以上交通事故或者较小安全生产事故的; 3.多次被举报投诉的; 4.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每次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5.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7.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法情节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5.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情节恶劣的; 7.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其他违法情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每次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3 | 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显著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在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执法,较为彻底消除风险隐患的,如在承诺时限内变卖、报废了运营车辆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 |
轻微 | 前提条件: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2.积极配合执法;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发生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 ||||
一般 | 前提条件: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2.积极配合执法;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发生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运营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5.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7.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法情节造成较大以上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对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轻微 | 积极配合执法,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正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过程中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1.首次被行政执法机构(不含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2.积极配合执法; 3.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未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4.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6.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法情节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多次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4.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情节恶劣的; 6.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违法情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
5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轻微 | 积极配合执法,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主动向相对人作出赔礼道歉、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一年内不超过3次的; 2.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 ||||
严重 | 1.拒不配合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 3.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6.在国家、省、市大型重要活动期间,已明文告知加重处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违法情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处以200元罚款,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5年内不予重新许可。 |